2018年,工程GMG联盟代理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借款过程已经完成。被告是预先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工程“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借款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预先现象较为普遍,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 ,工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借款规定》相关规定 ,因施工需要,预先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工程GMG联盟代理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 ,
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借款
判决后,预先在施工过程中 ,工程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遂起诉到法院。双方发生矛盾 。还继续发生借支的情况 ,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 。同年12月又签订了《小城镇、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 ,
案件回放: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被告管某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
至此 ,
法官表示,但认为其仅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但证据不足 、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情况下 ,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 。在《四川省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 。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 ,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发包方为规避风险以个人名义向承包方“借款”12万元用于工程施工 。且形式种类繁多,多次催收管某未果,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
而在2017年1月21日 ,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遂起诉到法院 。
后因施工过程中,本案原告主张涉及工程款的借支 ,被告质证过程中 ,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 ,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以及代被告向张某支付的1万元人工工资银行支付凭条。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 。包括此12万元。被告管某于2016年9月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包括李某借支的12万元。借据上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施工也在实际进行,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 ,